实际上关于谣言,我们通常讲,有一个经典的定义是某一个事情的重要性加上某一个事情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它构成了这样一种所谓的消息传播问题。
这一选择极大刺激并焕发了西方人的个体创造力,支持了西方人对终极真理与个体小宇宙的永续追求。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就是要以符合本民族政治传统与现代性经验的方式建立现代的民主法治框架,以结构性替换古典中国政治的法家之维。
在他看来,家就如同横亘在城邦与个体灵魂之间的绝缘介质,阻断了城邦对个人的教育与提升以及个人对城邦的依赖与奉献。然而,如果在哲学上回家,西方文明叙事就必然发生结构性变革,这是其在精神上和政治上均无法承受的。在计划生育保持高强度执法投入的同时,两种反对逻辑同时凸显:一种是基于西方现代性的人权论证,以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反对国家的生育计划,这是西学背景的知识分子尤其是法学家的惯常进路。这里,西方的城邦哲学与中国的家哲学并形成了某种对峙,而中国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城邦化,不断地从价值论证和制度安排上贬低家庭并抬升个人,同时经由被解放的个人而直接支撑主权国家。这是近些年我所见的关于中国家哲学的最好论述。
然而我们处于三千年未有之变局尚未完成之时,没有理由停顿,没有理由过度乡愁,而是需要继续秉持改革哲学所内蕴的理性与创造性伦理,在不可清除亦不可龟缩的自身文明与历史经验基础上建设一个面向世界与人类的现代中国,其内涵至少包括:自由公民、儒家社会和法治国家。如同中国的公天下理想一样,柏拉图的理想是公城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当下中国首要的是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
无论何种模式,建立专门机构和程序保障宪法实施已经刻不容缓,这也将实质反映新的改革蓝图的底色。而最重要的一步则是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并同时健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但在执政党组织部门酝酿司法机构干部人选过程中,上级司法部门党组的话语权或将大为提升。2005年前后启动的司法改革中,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分离也一度备受舆论期待。
而遏制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是关键看点。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也表示,法院系统司法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将尽快形成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整体思路,适时出台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
之前的8月12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日报》撰文,阐释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虽有法规审查备案机构,却难有作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亦是针对司法地方化开出的药方。编制名额由省高院统一调度,案多人少的问题就比较好解决,毕竟每个省也都有些欠发达地区。
在不修订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名义上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依然要由相对应的人大机关做出。2013年1月,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发文章《建立有效可行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在总结世界各国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基础上,建议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委员会来对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予以监督,专司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周强认为,十八大以来明确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思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地方各级党委的政法委,都拥有领导司法机构的职能。
但人财物统一管理与垂直化管理内涵差别巨大,后者意味着上下级机构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前者主要涉及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中有更多具体亮点呈现。
周强提到了几个改革要点,包括: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制。未来,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具体如何操作,还有许多细节有待确定。
对此问题,三中全会确定的思路可能是,主要通过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来实现。1999年前后和2004年前后的两轮司法改革,相对比较强调司法的专业化和独立地位,尤其对司法权地方化、审判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这三大顽症颇有着力。此外,完善目前已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增加从法治建设角度的政绩考核标准和指标等,或将成为未来的着力点。早在2004年11月,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即提到,司法区按照行政区设置,同时也存在跨行政区设置的司法机构,将来内地跨行政区设置的司法机构还会不断增加。2008年之后的一轮改革以司法大众化为核心,以能动司法大调解等为主标签,出现不同于前两轮的趋向,强调司法改革的中国特色,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争议。首先,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以此为基础的现行司法制度框架是由《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体系确定的,不可能轻易变动。
司法改革看点 11月13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第二天,各中央政法机关传达全会精神。人权司法保障的提法,也是首次。
较早前,深圳、佛山等地曾探索审判长负责制,弱化庭长、副庭长对法官的行政管理职权,赋予审判长对审判团队的管理权及对所审理案件的裁判权。同期公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坚决支持合议庭和独任庭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上级法院坚决支持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同时,还提出要不断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机制。
周强称,中央正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特别要落实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宪法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法治原则。此前类似提法主要出现在中国的对外人权对话,以及官方相关的人权报告中。
其次,司法地方化仅是中国司法现状的症候之一,同样需要重视的还有司法行政化等问题,简单的垂直化管理药方,在诊治一个病灶的同时,可能会加剧其他病症,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原则和规律。此前,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死刑证据规定出台、刑诉法修订,以及2012年以来多起冤假错案的纠正、改革劳教制度和信访制度的信号等,都透露出部分积极气象。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相比财与物的问题,人的问题涉及人事任免,情况更为复杂。
未来,健全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继续减少适用死刑罪名,都值得期待。基于类似的逻辑,很多学者建议打破当前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重合设置,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机构和编制,按照司法的需求和规律来设置司法区划。
就当前法院系统内部讨论的意见来看,至少要在制度上解决人、财、物三方面的保障,法院才更有底气在审判过程中与地方保护主义相抗衡。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关于法治建设的表述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
用司法保障人权 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在今年年中,接近最高法院的学者向财新记者透露,法院系统的两级管理制度正在研究之中,设想将来县(区)、地(市)层面的基层和中级法院,更多由省高级法院统一协调管理,与地方党政的关系相对减弱。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透露,将抓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比如,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等。按照现行制度,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但由于缺乏协助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难以有效行使。例如,相比过去中共权威文件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词,此次建设法治中国提法与十八大之后的中国梦相映照,试图展示新意。
新一轮司法改革,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重视,意味着对前述的争议有了部分回应。显然,垂直化管理是一种误读。
其中最重要的是违宪审查机制。周强的这一阐释,实际上已经透露出三中全会公报有关法治建设的几个要点:一是维护宪法权威,二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此外在海南、广东等地,也有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情况。实际上,此前的10月28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已透露出一些端倪,强调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